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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栏:出口商信息。填写出口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名称一致。
第2栏:进口商信息。注明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该收货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进口商名称一致。如果属于第三方贸易,应该注明“凭背书”字样。
第3栏:官方使用。由签发证书机构填写。
第4栏:运输工具和线路。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如果信用证等单证未详细列明时,应注明“空运”或“海运”字样;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经过第三国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注明:
例如:“空运” “从老挝至印度途经曼谷”
第5栏:税则号列。填写各项商品的6位hs编码。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填写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应当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相一致。
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注明出口货物名称。应当与发票上的名称相符。准确的货物名称有助于进口国海关快速清关。
第8栏:原产地标准。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是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或者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1.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a”
2.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填写:
(1)如果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b”。在字母“b”的后面填上使用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以在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如“b”50%);
(2)如果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c”。在字母“c”的后面填上在出口成员国原产成分的累计总和,以占出口货物的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格(cif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如“c”60%);
(3)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比例标准,则第8栏中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者其他数量。注明货物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公斤)。
第10栏:发票编号及日期。注明发票编号及日期。随附发票上的日期不应当迟于原产地证书格式正式启用的日期。
第11栏:出口人声明。“出口人”是指发货人,该发货人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声明中应当注明原产国、进口国、地址和日期。且该栏目应当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名。
证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