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马来西亚的FE可以加贸易公司的抬头吗
作者:Mrs连136 7045 1266 日期:2019-04-11 浏览:
出马来西亚的FE可以加贸易公司的抬头吗?
最近有个新客户过来咨询说,出口马来西亚的FE产地证可不可以加上他们贸易公司的抬头,因为之前合作的代理最近说FE产地证货描栏上不能显示贸易公司了,说是FE政策越来越严格了。那么我们这边是否可以代理双抬头FE产地证呢?
答:是可以办理的,FORM E产地证第七栏货描下可以显示进出口贸易公司。只需要您填写一份格式,以及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即可。
FE东盟产地证填制格式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为证书项下货物的生产企业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
卸货港必须是秘鲁的港口。
第五栏:
该栏可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企业在录入端录入的唛头在此栏生成,没有唛头的企业录入端留空,此栏自动生成“N/M”。
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使用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的发票,证书第二栏生产商不能保密。
第六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
填写包装数量及种类。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
第八栏:
对应第七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如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应注明百分比。例如“PSR”60%,该百分比应高于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中本6位HS编码所要求的百分比。
第十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一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二栏:
填写货物的价值。
第十三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