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第三方代理公司出具哥斯达黎加优惠产地证

作者:Mrs连136 7045 1266 日期:2019-04-07 浏览:
作为第三方代理公司出具哥斯达黎加优惠产地证
办理哥斯达黎加产地证的常见问题:
一:在中国申请中哥产地证的话,要在哪里申请呢?
答:申请中哥证书,可以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这2个部门所出具的证书都是可以在哥斯达黎加海关正常清关的。

二:哥斯达黎加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做双抬头吗?
答:不可以噢,中哥产地证FL只能用单抬头,单我们出证公司的抬头,但是产地证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所以证书单用我们公司的抬头也是可以正常清关的。

三:申请中哥产地证需要多少个工作日?
答:一般是1~2个工作日可拿到证书正本。

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办理哥斯达黎加产地证的?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2010年4月正式签署,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成为中国达成并实施的第十个自由贸易协定。
中哥自贸协定覆盖领域全面广泛、开放水平较高。该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哥斯达黎加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在货物贸易的领域上,中国与哥斯达黎加分别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

哥斯达黎加实行的是贸易开放的政策,与中国、美国、墨西哥、智利、秘鲁、中美洲五国、多米尼加、新加坡、欧盟等均签有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与世界50多个国家(地区)有贸易关系。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出口电子芯片、集成电路、纺织品、医疗器械、加工食品、机械和电子配件等,主要出口对象国为中国、美国和中美洲邻国;主要进口原材料、燃料、润滑油和资本货物,主要进口来源国为美国、欧盟、委内瑞拉和墨西哥。

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的关系
政治关系:两国于2007年6月1日建交。之后两国交往频繁。
经贸关系:2010年4月,两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11年8月,该协定正式生效。中国成为哥斯达黎加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哥贸易总额为61.73亿美元,其中中方出口9.02亿美元,进口52.7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0.5%、2%和37.1%。
中国主要出口电器及电子产品、轻工、机械、纺织原料及制品、蔬菜、水果和塑料制品等;进口电器及电子产品、电子技术、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零配件等

中哥产地证填制格式
第一栏(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

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此栏填写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 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卸货港必须是哥斯达黎加的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第五栏(Remarks):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六栏(Item number(Max 20)):序列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八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九栏(HS Code Six digit code):商品的海关编码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来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二)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三)产品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所用的规定的,填写“PSR”。

第十一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六栏的货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栏(Number,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 value):发票号、发票日期和FOB货值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货值为FOB货值(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的出货日期)。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格。如果第5栏注明了非缔约方经营者的信息,第12栏应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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