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产地证指的是瑞士优惠原产地证 该怎么申请呢
作者:连小姐136 7045 126 日期:2019-03-13 浏览:
FS产地证指的是瑞士优惠原产地证 该怎么申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商检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申请签发《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商检局或贸促会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正式生效后,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原产出口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原产出口产品最终实施零关税。中瑞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也将于7月1日起开始签发。
关于中瑞原产地证标准填制问题:
为什么申请中瑞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标准栏商检局或贸促会说只能填WP不能填WO呢?
答:在此我解释下WO/WP/PSR的意思
此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商检局对原产地标准解释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贸促会对原产地标准解释
(一)指未经过加工或只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的产品,如:农林牧副渔等产品.填写“WO”。
(二)指经过加工制造的国产产品,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例如:WO指未经过加工或只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的产品,如:农林牧副渔等产品。WP指经过加工制造的国产产品。PSR指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选择WO或者WP的原产地标准给予的关税优惠差不多,都是属于完全国产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一节 注释
一、清单中第1栏包括协调制度中的章、品目或子目,第2栏陈述商品描述。对于前两列的每一条目,在第3栏和第4栏列举一条或两条标准。如果第1栏的HS编码前注明了“EX”,意为第3栏或第4栏的标准只适用于第2栏中提到的章、品目或者子目的一部分。当前两栏列出的一个条目在第3栏和第4栏分别列明标准时,任一标准均可适用。如果第4栏中无标准,则必须适用第3栏所列标准。
二、对于该附件中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一)“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表示非原产材料价值占产品出厂价的最大百分比。例如,“非原产材料价值60%”表示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60%。
(二)“章改变”表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所有用于生产产品的非原产材料进行了HS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三)“品目改变”表示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所有用于生产产品的非原产材料进行了HS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四)“子目改变”表示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产品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HS编码六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五)“完全获得”表示产品符合第3.3条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
三、本附件以2012版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
第二节 第27章至第40章的注释
一、基本原则是,如果分子的空间结构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产品的原产地应为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所在地;
二、产品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被视为在一方完全获得:
(一)第30章中通过细胞培养获得的产品;
(二)第27章至第40章中通过发酵获得的产品。
三、第二款提到的生产方式解释如下:
(一)“细胞培养”是指在可控条件下(如特定的温度、生长介质、混合气体、PH值),在活的有机体外对人体细胞、动物细胞和植物细胞的培养;
(二)“发酵”是指使用细菌、酵母、真菌或酶生产第27章至第40章的产品的生物技术过程。
四、“税则归类改变”应为确定原产地适用的主规则。如果不能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应依序适用下列备选规则:
(一)化学反应;
(二)混合;
(三)提纯;
(四)改变颗粒尺寸;
(五)标准物质;
(六)异构体分离。
五、上述第四款中所述的备选规则定义如下:
(一)化学反应:
“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化学文摘登记号(CAS)的改变可视为化学反应。
在确定产品是否原产时,下列过程不不视为化学反应:
1. 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2. 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或
3. 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二) 混合:
对于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章、品目3302、 子目3502.20、品目3506 至3507、品目3707、及品目3808的产品,根据预定的要求,将数种材料有目的地按比例控制进行混合(包括分散),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混合工序可赋予产品原产资格。
(三) 提纯:
对于28章至35章及38章的产品,如提纯工序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则该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1. 提纯后产品的杂质含量减少80%;或
2. 因降低产品的杂质含量或清除产品含有的杂质,该产品适用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1)用于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分级的物质;
2)用于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3)用作微电子的元素和组分;
4)用于特定光学用途;
5)用于健康和安全的无毒物质;
6)用于生物技术;
7)用于分离过程中的载体;或
8)原子核级用途。
(四) 改变颗粒尺寸:
对于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章的产品,有目的地控制性改变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资格。
(五)标准物质:
对于第二十八至三十二章、第三十五章及第三十八章的产品,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本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溶液)规则是指适用于分析、校准或参照的配制品,并具有制造商认定的精确的纯度或配比。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六)异构体分离:
对于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二章及第三十五章的产品,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异构体,可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二章 钢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