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ECFA产地证的办理 台湾产地证ECFA也称FH证书

作者:连小姐136 7045 126 日期:2019-03-11 浏览:
代理ECFA产地证的办理 台湾产地证ECFA也称FH证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第一栏出口商不允许O/B,只能填写有在商检局备案的企业。

关于代理台湾ECFA进口清关疑难问题解答
1、问题:生产商可以填贸易商本身吗?
回答:ECFA产证之生产商栏位需填列实际制造商,若有商业机密考量,可于生产商打印方式中选择「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2、问题:ECFA产证中货品项次最多只有20项,但出口报单项次超过20项时,应如何申请ECFA产证?
回答:因陆方之进口报单限制最多20项,对应之ECFA产证最多亦为20项次,未来可建议陆方增加项次。目前应使用一张出口报单申请多张ECFA产证,以便适用优惠关税通关使用。
3、问题:目前ECFA产证项次必须与陆方进口报单项次一致,若陆方目前要求只能有20项,而我方配合缩短ECFA产证品名,导致产证与我方出口报单品名不同,后续报单核对将可能产生问题?
回答:ECFA产证应与进口报单内容(货品、数量、价格)相符,故厂商于申请ECFA产证前,请先与陆方进口商协调沟通后再提出申请,以免延误商机。
4、问题:若出口到大陆且列为早期收获关税减让清单之货品有100项货品时,配合一张ECFA产证对应一张出口报单,是否要分割为5张出口报单?若一张出口报单中有多张ECFA产证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通关作业?
回答:ECFA产证应与陆方进口报单内容(货品、数量、价格)相符,并于进口时向陆方海关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并检附我方核发之ECFA产证正本。一张进口报单对应一张ECFA产证,品名至多20项(我方出口报单项目无20项限制)。
5、问题:ECFA产证申请书要加盖出口商大小章及由有权签字人签字,请问「有权签字人」的认定标准为何?
回答:凡经由出口商授权之签章人员皆属有权签字人,需检附公司授权有权签字人之授权书。
6、问题:请问ECFA产证、申请书及申报书中,哪些需要签名?哪些可以盖章?
回答:ECFA产证需亲签并检附公司授权有权签字人之授权书(若为公司负责人亲签则免附授权书);申请书及申报书亲签或盖大小章均可。
7、问题:品名栏没有办法选择是否为大品名,如有L/C 相关资料该如何输入?
回答:ECFA产证系每1项次需对应1组货品相关资料(包含税则8位码、货品数量、名称、包装、件数、唛头及原产地规则),故不得为大品名;如有需要可将订单号码、信用状号码等资料填列在备注栏(即第6栏)。
8、问题:ECFA产证申请书要加盖出口商大小章,请问大小章可用发票章代替吗?
回答:不可,若公司大小章取得不易,可以某某公司产证专用章、出进口专用章等代替。

ECFA海峡两岸产地证(Form H)的填制:
第一栏:
应填写在我局备案登记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
应填写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
应填写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六栏: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
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
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9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12栏
(1)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 “WO”
(2)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 “WP”
(3)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 “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十三栏:
应填写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十四栏:
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五栏:
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ECFA海峡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且所有栏目必须填写。

ECFA相关注意事项
一、ECFA证书的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应打实际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
二、后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的签发
应在货物离港前或离港时申请。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可申请后发(含更改、重发)原产地证书。后发(含更改、重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注记“补发”字样。
三、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货物在第三方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并且货物在停留期间必须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应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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