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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公司,地址要求明确至街道或路名。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卸货港必须是冰岛港口。
第四栏:
备注栏填写需要备注的内容。
第五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货号多于20项,则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一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证书H.S.编码相对应。
本栏目填写须注意:
1、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2、品名项数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
每项货物名称需注明对应的六位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完全国产:填写“WO”
含有中国—冰岛双方原材料,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填写“WP”
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产品特定规则的规定:填写“PSR”
第十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升”、“立方米”等。
第十一栏:
填写实际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二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